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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
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行为,如果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属于抢劫;如果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而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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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比如:200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郭新坡,武洪彪,张勇清伙同张永军,预谋在位于安阳市中州路与清风街交叉口的中国工商银行铁西支行门前,对储户进行抢夺,抢劫。当日上午10时50分,当储户赵伏成,赵秀荣夫妇从银行取钱出来,准备乘车离开时,郭新坡,武洪彪,张永军冲上去抢夺,在抢夺未成的情况下公然实施抢劫,武洪彪持刀砍伤赵秀荣头部,郭新坡,张永军将装有40万元人民币的提包抢走,后与在一旁接应的张勇清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走。经法医鉴定,赵秀荣的伤情为轻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新坡,武洪彪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最后,中院判处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勇清,张永军无期徒刑。另外,张勇清还被判处罚金22万元。郭新坡,武洪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都属于抢,区别在于一个在与劫,一个在于夺: 1,社会危害性不同。抢劫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它既侵害了人身权利,又侵害了财产权利,因此抢劫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抢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害财产权利上,对人身权利的侵害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比抢劫小,但也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 2,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就意味着使用暴力。其中抢劫的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主要在于被害人身上,抢劫者通过暴力打击、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作用于被害人身上(包括心理),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对财产的非法占有。而抢夺的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主要在于财物上,抢夺者往往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暴力,在他人来不及抗拒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财物。 3,犯罪标准不同。抢劫社会危害性大,只要属于抢劫就算犯罪,而抢夺危害性较小,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入刑,按最新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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