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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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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村委会、中小学校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村委会、中小学校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温干旱防御、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森林火险防控等工作需要,建设人工影响天气设施,组织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公安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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