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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有《》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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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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