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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 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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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应该经过法定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次学者的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仅是个人观点。 再次针对提问者问题,简单就最近红包大战、软件限制大战等热点问题归结为: 一、一般规定应加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原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改为“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列举项目,将归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条款,删除,如“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 三、关于赔偿条款,应当更加明确,建议增加最低赔偿条款,如在“十万元以上”。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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