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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名字,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
一、隐名股东和第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有名股东预约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即与有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的第三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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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实际上作为股东行使了权利。他们应该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保护自己应有的股东权益,并对内部承担法定股东责任。2、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隐名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由于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投资者更不用说股东资格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就像合伙一样。企业创始人(包括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名义股东(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追偿。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身份认定编辑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是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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