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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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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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