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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以股东身份构成还是主体

2022-11-14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 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享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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