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权益受损的就需要承担债权的责任,而有些侵权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诱因致...
此属于“揭开面纱制度”(或称“人资格否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分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承担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连带责任包括: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属于“揭开面纱制度”(或称“人资格否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4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3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