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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例应当待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察看后依法判决,第三者只能是见证而不能栽决,所以只有交通警察有权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22日17时33分许,原告驾驶贵Dxxxxx号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铜路往大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S201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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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险种是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这个保险没有保证续保的条款,保险公司有终止这个险种的续保的权利,这个条款中的第七条是这样表述的:“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原告:张××,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市官渡镇铺坝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261965122470×× ×× 被告一:李××(肇事车粤YRL2××号车司机),男,汉族,19××年5月19日,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 被告二:李××(肇事车粤YRL282号车注册登记人),成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4406821986112225××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938.03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3日14时20分,原告张××驾驶粤J525××号摩托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由西樵往龙江方向行驶,行至沙龙路青平路口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被告一xx驾驶的粤YRL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
原告: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xx县xx镇xx村x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负责人:xx,地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拖车救援费1200元、评估费3600元、拆解费14860元、车辆损失148600元,以上合计16826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6日,原告所有的冀A01731牌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A)、盗抢险(C)、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D12)、自燃损失险(Z)、不计免赔率(覆盖A/C/B/D11/D12)。 2014年10月13日,原告将该车借给朋友xxxx使用。当日20时30分,其驾驶车辆行至津南区葛沽镇老津沽公路时因躲避情况,与路边树木相撞,致车辆损失。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由驾驶员xxx承担全部责任。后该事故车辆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损失鉴定,该车损失费用总计1486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进行理赔,但是被告却迟迟未进行定损,并认为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之内而拒绝赔偿。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全部赔偿。现原告依据《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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