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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什么?

2021-03-11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荣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四千五百五十六元四角七分。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荣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保险金150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荣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保险金100元。 四、驳回原告张x荣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张x荣负担二千零九十二元(其已交纳一千零七十一元,剩余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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