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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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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照顾青春期的女儿 离婚母亲起诉索要抚养权被驳回 离婚后由于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故将4岁的女儿交给父亲抚养。九年后,有了一定条件的母亲为了让处在青春期的女儿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归母亲。近日,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母亲的月收入及住房情况,并参考女儿的意见,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王丽(化名)委托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介民诉称,王丽和张强(化名)离婚后,由于没有抚养能力,4岁的女儿青青(化名)由张强抚养,王丽不付抚养费。张强再婚后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现在青青随奶奶生活,但是奶奶现在年事已高,对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不能很好的照顾。而且现在王丽已经有了固定收入并有单独的住房,已经具备了抚养孩子的条件。青青马上到了青春发育期的年龄,为了让孩子更好的成长,现在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 张强辩称,他每月收入1000多元,且有安定的住所,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和王丽是在1997年协议离婚的,离婚后为了孩子,他一直没有再生育子女,而王丽很少探视孩子,未能尽到母亲应尽的义务,故不同意王丽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询问,青青不愿意由母亲王丽抚养,想由父亲张强抚养。法院另查明王丽在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每月还贷款798.9元,而王丽每月的收入为8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丽和张强离婚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履行,就青青的抚养问题,应以协商为宜,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以利于孩子的成长。现在张强有固定的收入,并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抚养与教育,对于王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黄小姐拿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父母治病,并给丈夫刘先生打了一张欠条。后来离婚时,刘先生在向黄小姐催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她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7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黄小姐原是夫妻。黄小姐在自己父母生病住院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4万元给父母。2006年2月6日,黄小姐向刘先生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我和刘先生曾属夫妻关系。我的父母曾在生病住院期间向刘先生借款4万元。现在因夫妻关系解除,我愿意还清这笔借款,最后还款期限为2007年2月底之前,如到时不还愿受法律制裁。”同年8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因黄小姐未按约还款,刘先生诉请法院要求黄小姐立即清偿借款4万元。 黄小姐辩称,该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未拿过钱给父母。该借条是其在家中遭刘先生殴打,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的。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小姐基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用共同财产为父母治病尚属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虽未征得刘先生的同意,但该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产生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建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委托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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