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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暂扣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对挖道单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暂扣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对挖道单位处以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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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架设管线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五)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三)项规定的,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段挖掘、分段施工,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一百米;(二)应当先割后挖,确需使用机械挖掘的,经城管部门认定后实施;(三)挖掘车行道路面宽度不得小于七十厘米;(四)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五)道路结构修复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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