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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应当真实;该拆迁项目的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
1、确认拆迁性质。面临征地拆迁,首先需要弄清楚征收主体,如果是政府,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是不能反对的,只能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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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 (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发布拆迁公告。 (3)拆迁主体要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程序规定拆迁。 (4)拆迁并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拆迁补偿标准要统一。
拆除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是拆除者和被拆除者的名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明书等法定资格证明书必须是真实的拆除项目的集体土地拆除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必须齐全的拆除总体方案必须明确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补偿方式必须合理。
根据《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民法典》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民法典》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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