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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5)33条

2022-09-27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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