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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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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证,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相应规费。重点港口项目、重大物流项目、船闸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专项用于航道、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公益性渡口渡船建设维护及渡工补助,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航道应急抢通等水路交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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