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
我国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但论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犯罪情形包括: 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 2、未按规定查处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3、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允许; 4、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构成如下: 1、犯罪对象:和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对象一样,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来说,本罪的直接对象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以构成本罪,即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导致这种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故意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但损害结果的过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