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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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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涉及其他类型的所提起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均应当参照执行此规定。”根据审判惯例,商标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历来都是参照专利类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因此,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目前可以依据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目前,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渐多,但在立案受理条件、审理规则等各方面均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各地方在审理时形成不同的审判规则,造成不同的审理结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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