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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公告后异议期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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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一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可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材料。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的期限要求为三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其合法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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