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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寄宿制度,学生数日没有在校学习,但是学校始终没有跟家长联系及采取其它措施,这是学校的过错。但是这个过错跟学生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个人认为:学生以要求看病为由离开学校,学校准许其出校没有错,错就错在当日应该返校却没有返校,而学校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寻人。因此,如果学生是在当天外出看病途中或返回途中死亡,学校有什么责任呢?显然没有。因为这个时间是看病的合理时间。相反,该学生是这个合理时间之后死亡的,那么,学校就要承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如果尽到这个义务,采取寻人的措施,那么就有可能避免死亡发生。现在的问题是,学生死亡的时间不能确定,也就没有办法确认学校的过错跟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学校对学生的民事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要求承担部分责任。
1、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学校。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而学校只是受监护人的委托,临时管理教育学生的组织机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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