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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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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具体参考:1.《XX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XX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XX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XX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来源于网络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税总出台的发票新规只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没有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也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据我所知,现在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具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求填写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没有填写,不予报销。所以,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具发票时,最好问一下对方,让对方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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