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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XX、军分区、XX、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XX批准。...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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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同抢劫、盗窃、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在危险事故中抢救或者保护民兵武器装备,或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三)长期在基层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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