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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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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一)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四)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计划责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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