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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据了解,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执行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为: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原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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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计重收费计费标准如下:轻载(空载)的重型货车(现行收费标准4、5类型货车,即3轴以上货车)按现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降低一个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最低降至现行收费标准3类车型);其他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超限(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货车按现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当车货总重超限30%以上时,按以下办法计收通行费:正常装载部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内)及超限30%以内(含30%)按现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凡超限30%以上的部分,每超限1%,应缴通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下增加4%。 按此标准,以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为25吨的三轴货车为例,当车货总重为13吨时,原收费标准为4型车,应缴505元。实行计重收费以后,该车属于轻载(空载)的重型货车,按降低一个标准即原3型车的标准,缴费340元。当车货总重为29吨时,该车已超重但超限在30%以内,仍按4型车标准缴费505元。当车货总重为40吨时,该车已超限30%,应缴费1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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