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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解决的?

2021-03-09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基本上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最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最新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小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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