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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谓保徤治疗实属无稽之谈,很多时候不仅无益,反而有害;第二,输液过程中老人死亡,医院不一定就有责任,老人突发心肺脑疾病,导致死亡的原因...
这个情况最好做个医疗鉴定还有尽可能的保存尸体,以便做法医鉴定查明死因看医院是否误诊,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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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客观特征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三)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四)主观特征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若没有行医资格,还故意进行治病,最终导致患者身亡,还将其抛尸,则构成非法行医罪,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最好有律师去代理,有了律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的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死亡与药物或者与院方的过失行为有因果系的,医院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医疗事故的确认。凡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法律特征。其违法性表现为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危害性表现为给患者和其家属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确认为医疗事故: (1)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求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8)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9)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示,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反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11)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验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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