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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把法律条文中的损失解释为包含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而为追究违约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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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损害赔偿】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的约束规则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受下列规则的约束,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1、应当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预见规则实际上是确定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困果关系”的规则,它表征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任务是要判定在何种程度上使违约方负责。它是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最主要的手段,具有重大的价值。 2、损益相抵规则。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的要件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益相抵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可以适用。受害人原应支出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出的费用以及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法官在确定慰抚金数额时可酌情将其扣除。在此类案件中,损益相抵规则的作用不是很大,因为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3、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权利人也有过失的,法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金额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违约责任在归责上已改为严格责任,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法上仍可适用。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助成了对方的违约,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权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 二、侵权行为的后果。 三、双方的责任因素。 四、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5、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最高赔偿限额等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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