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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股东持股极少,相应的表决权一般也不够,因此宜从董事提议权或监事提议权入手。如果两位小股东所能联合到的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那么即可提议召开股东会。又或者小股东能争取到监事会或监事的支持,那么也可以由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上述方案可以使股东会得以召集、召开,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大股东不出席股东会或投反对票的情况下,有利于小股东的决议可能难以合法通过。这将导致小股东最终只能尝试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是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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