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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获得利益的行贿行为依然可以构成行贿罪。...
只要有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贿赂罪,即使谋取利益没有实现。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贿赂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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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存在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行贿罪,即使谋取利益未实现。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对于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中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什么是不正当利益,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关键。目前司法领域采用的主要标准是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9条:“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那个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务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还是显得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关于对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如果利用职务职务上的便利或为其谋取利益,则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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