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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适用要件:(一)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二)实质要件: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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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反诉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反诉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一,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应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在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 第二,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通常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第三,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 第四,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被告通过反诉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以上就是关于“反诉条件”的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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