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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应视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上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一般情况下,遇有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往往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就已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开庭审理后才知道的话,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回避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无理的,应当立即驳回,继续进行审理;如果法院一时难以判断,或者作出回避决定而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开庭审理就无法继续进行了,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人和证据,或者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调取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准许的,人民法院就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勘验,庭审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此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也可以决定延期审理。(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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