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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是什么

2021-10-27
一、起诉是诉讼,俗称诉讼。如果你的权利被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必须先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至少的证据资料。二、审查、受理起诉后,人民法院将在7天内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受理,同时向起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案件受理费。认为当事人的起诉资料和手续不完善,法院通知其再处理手续的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向起诉人提出不接受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后法定期限内上诉。三、开庭前备案受理后到法庭开庭前,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供更多证据资料,证明你的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调查取证困难,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涉案问题需要鉴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前段时间,原告可以更改,增加原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诉,原告可以撤诉。同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和解。还有权利要求法院主持调解。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协议的,法院将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书》。为了保证你的权利及时实现,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然,在起诉之前也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四、开庭开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环节,因此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无故离开法庭,法院将撤销案件处理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有权缺席审理。开庭的基本顺序是检查双方当事人,原告读《起诉书》,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提交各种证据资料,然后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合议庭评价如何处理事件。如果评议有明确的结果,法庭将在法庭上宣布。法庭判决困难,法庭也可以定期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当庭宣判的,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审议期间,法庭认为有法定情况的,也有权决定延期审理。五、上诉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或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原审判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上诉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将丧失上诉的权利。六、二审当事人对案件的上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上级法院一定会再次审理此案。二审的流程和一审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二审期间,当事人不得增加,更改诉讼请求,提供新的证据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也可以主持调停。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新的异议,法官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审的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二审的裁判是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裁判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七、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败诉方应自觉履行有效判决书和调停书确定的义务。败诉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只能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申请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法院受理之后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法院根据情况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搜查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抗拒执行的,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八、申请复审当事人确实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错误,有权在裁判文件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复审申请,或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复审时应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期间原生效的裁判仍需继续执行,除非符合法定情况,否则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经法院复查,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地,当事人的申请将被人民法院书面驳回。当事人仍不服,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如果审查认为原案处理可能出现错误,法院将裁定对该案进行重新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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