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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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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婚罪: 1.在已与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3.已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与配偶与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孕期妇女的特别照顾,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都极其脆弱,在此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女方有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的),但此条件不约束女方,女方可以在此期间起诉离婚。 2、法院已经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历来都对军婚都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考虑到军队所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得职业特点,为了维护军队稳定,增强部队战斗力。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所以法律即保护军婚,离婚需军人同意,但也保护群众,若军人一方有家暴,赌博,重婚等重大过错的,离婚无需军人同意。 4、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就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若患者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久治不愈,且相关接应工作(其他监护人对患者的监护、医疗等)已协商妥当,可准予离婚,否则,不允许离婚。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这类必须长期有人监护照顾的特殊病人,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愿意照顾(后续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的话),则法院也不会判处离婚,一切以病人为重,以离婚的方式来逃避照顾配偶的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应当适当照顾女方及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婚女方无家可归的话,女方可以向男方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最好协商解决。不然的话,女方还可以发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然,经济补偿的金额不会太多,毕竟是出于照顾目的。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由。在很多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也会受到限制。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在审理期间发现女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应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予以判断,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条仅限制原离婚诉讼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来的被告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条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中所依据的离婚事实、理由没有本质变化情况。如果出现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则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可能很多人会说离婚是自愿的,但这里的自愿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而并非人们想象中绝对自愿。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实此时都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如果夫妻不满足规定条件,自然是无法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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