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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共同被告的认定有哪些

2021-03-20
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践中,有印制侵权商标标识、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和制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有帮助、教唆商标侵权的间接和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若干个被告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同一法院管辖的地域,也可能不在同一法院管辖的地域。如果在同一地域,众多被告是否都要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在不同地域,是否就不用列为共同被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体问题通常与管辖问题联系非常密切,因为案件管辖在形式上表现的是不同法院对地域或者级别的不同分工,而实际上是对诉讼主体行为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理解,也比较容易确定,问题是对侵权结果地如何理解和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可以说自从我国商标案件审判实践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商标侵权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这个问题。商标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它的经济价值在某种程度来说更可观,对于侵权索赔来说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处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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