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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刑事拘留的程序: 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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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指出罚款由原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表明,罚款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未缴纳罚款的罪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款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应当由法院执行。现在法院的做法不同了,有些由刑事法院执行,有些由执行法院执行,有些由司法警察执行。
如何执行拘留?依法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拘留后,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外,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妨碍调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听到消息后可能逃逸、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串通的;其他犯罪需要核实,尚未采取相应措施。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不能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说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被拘留人没有家属或工作单位。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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