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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2022-03-15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定罪标准: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可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围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保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9年5月日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务院1990年4月25日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而是让应当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开,自然不可能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所谓过失泄露,是指过失地使国家秘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既包括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包括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对于后者,如果能够证明接触者并不知悉国家秘密的内容,则小鵑以卒罪治罪。至于过失泄露的具体方式可多种多既可以是口头过失泄露,又可以是书面过失泄露;既可以当众过失泄露,又可以单个过失泄露甚至不当面过失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过失泄露,又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等方式过失泄露;等等,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触了国家秘密,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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