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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的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就是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盗窃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团伙中的主要分子和其他主犯,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罪犯,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的共同盗窃罪中,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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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工具、帮助罪过程中提供工具、帮助有因果关系的,视为共犯。
在行为人盗窃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前起到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过程中提供工具、看风等作用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的助手。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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