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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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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制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牲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产品的;(3)国家为了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严重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的食品病源或者严重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起诉。食用农产品栽培、养殖、销售、运输、贮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起诉。食用农产品栽培、养殖、销售、运输、贮藏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追诉。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以上是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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