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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
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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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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