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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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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既遂法院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亡的四个要素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司法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责任,导致在押人员逃逸,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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