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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认定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认定:1、银行间竞争对手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的角度进行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平行子公司.银行间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限于业务范围,而且应遵循本质比形式更重要的原则,从业务性质、业务客户对象、产品或服务替代、市场差异等方面,充分考虑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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