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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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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为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可以超过两年,但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主债务履行期限早于或者同等的,视为无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你理解的不能说是错的,保证责任应当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起诉的,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尚未开始,但如果此时债务人如果撤诉,没有结果,但其又已经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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