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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用的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
民事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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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标准1、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7、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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