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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根据《》第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我国的仲裁协会尚未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因此,仲裁机构的审理期限现阶段是根据各个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定来确定的,例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关于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间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也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
1、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3、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4、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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