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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的。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可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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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15年1月3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2 电话:826 手机:136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0年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用)申请人:×××,,汉族,××市,住,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妻。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市,××厂××(职务)。因涉嫌醉驾罪,于年×月×日被×交警支队查获,现关押在××市看守所。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因醉驾一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此致××市公安局申请人:年月日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也可以申请办理,关键看是不是符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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