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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实际的案情和结果,处罚不同,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毁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实际的案情和结果,处罚不同,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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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实际的案情和结果,处罚不同,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如何擅自变更林地用途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林地,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理: 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责令限期限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对擅自开恳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恳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恳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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