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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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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乱摆摊经营;(五)敞放牲畜、家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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