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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Bsiness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一般认为,根据的基本原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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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二、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产生上面情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就是有关信息的控制人:1、可以向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要求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查处;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行政执法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对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有的地方如深圳、市,规定由科委行政执法,颁布了相关法规,在保护商业秘密中可以作为依据或参考。商业秘密纠纷,多产生于人才流动,因而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是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参考。技术,是商业秘密纠纷当中的重要种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作出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商业秘密,又称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上述法律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另外,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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