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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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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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