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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是中国传统,但现在没有法律这么规定,所以父债子可还可不还。何况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1,我国《民法》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个人权...
夫妻一方以共同名义所负债务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一方婚前所负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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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实践中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由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本人建议。 如果开始起诉的时候就将被告人配偶一并起诉,可能在执行的时候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债务人去世,需要首先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是不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其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这样就只需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不足的其继承人不用清偿。如果不放弃继承,是需要连债务一块继承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配偶是要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但如果另一方并不知情,并且贷款用于非法目的,不属于共同财产所有,配偶方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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