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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但是,由...
公司被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和占重着包括两个期限,一个是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个是破产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法律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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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程序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2,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事务。3,职工可以参与到债权人会议中,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4,如果公司不能重整、和解,进入破产拍卖,员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会优先清偿。5,《破产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我国法律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不同的企业破产重组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司重组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公司重组是仅限于公司并购,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购与公司分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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